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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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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以下併稱學校、機構)聘僱應經工作許可之外國人(以下簡稱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屬學校者,不適用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
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包括公、私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及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之受託學校。
第一項所稱受聘僱外國人,不包括取得永久居留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取得
勞動部
核發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時,應通知外交部、
勞動部
、內政部及學校、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