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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附檔:
附表一 代行檢查機構應置備之檢查設備及器具.PDF
附表二代檢員之學歷及資格.PDF
附表三代檢員職前訓練項目及時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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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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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及
勞動檢查法
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4 條
代檢機構應使代檢員獨立行使代檢業務,不受他人不當干預。
代檢業務之執行,遇有不當干預者,代檢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
執行代檢業務之人員與受檢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時,代檢機構應使其依
勞動檢查法
相關規定迴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