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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母性健康保護採行措施表.PDF
附表二、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勞工健康情形自我評估表.PDF
附表三、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勞工之工作適性安排建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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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雇主對於前條適性評估之建議,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與勞工面談,告知工作調整之建議,並聽取勞工及單位主管意見。
雇主所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應尊重勞工意願,並依
勞動基準
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辦理。
勞工對於雇主所採取之母性健康管理措施,有配合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