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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事務單位或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時間之必要時
,有關延長工時及加班給付,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調
整辦理。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工友請假與休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有關規定辦理,上開規則未
規定之假別,如勞動基準法及其有關規定已有者,則另依其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工友休假年資之計算,除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各
機關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准予併計:
一、工友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終止契約者,經機關相
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軍職人員退除役或退伍者,其退伍日期與僱用日期銜接,具有證明文
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四、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或服役職務輪代員工,
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各機關對於工友平時考核,應包括工作、勤惰及品德生活三項;平時考核
及獎懲標準,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各機關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各
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
工友之退休,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按其服務年資發給一次退休金。
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滿十五年
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一次退休金,均以工友
最後在工時之月工餉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發給退休金。
工友退休年資之計算,除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在
本機關服務之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准予併計:
一、曾受僱為本機關或其他機關 (構) 工友 (正式編制內工級人員) 之服
務年資,未領退休金,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三、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本機關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年資銜接,具有
證明文件者。
四、曾任志願役軍職人員年資,或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在中華民國
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生效,或曾任替代役人員年資,未併計核
給退除給與,具有證明文件者。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
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發撫卹金。
工友因公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除準用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但其發給標準較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之撫卹金為低者,得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工友遺族領受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撫卹金之權利順序、時效及其領卹權
之保留,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工友因公死亡者,如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
發給撫卹金,其權利順序、時效及其領卹權之保留,比照勞動基準法及其
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