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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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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
動物
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5 條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砷:
1.含有水產
動物
或藻類及其產品者,於百分之十二含水率時:無機砷2ppm,總砷 10ppm。
2.未含前目產品者:總砷 2ppm 。
二、鎘:2ppm。
三、鉛:5ppm。
四、汞:0.4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