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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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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動物
保護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
動物
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監督並管理
動物
之科學應用。
二、實驗
動物
保護及減量、替代與精緻化措施之研擬。
三、
動物
實驗管理小組之組成、任務暨管理之評估及檢討事項。
四、利用
動物
進行
動物
科學應用之減量、替代與精緻化之評估及檢討。
五、其他有關實驗
動物
保護及減量、替代與精緻化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
動物
保護團體遴聘之;其中至少應含
獸醫師及民間
動物
保護團體代表各一名。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