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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任務如下:
一、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
二、動物保護法執行之檢討。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遴聘之;其
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不
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