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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附檔:
附件: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格式.PDF
附件: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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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疫苗製造或輸入均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規定申請逐批查驗合格且黏貼合格封緘。但因緊急防疫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簡化相關檢驗程序。
第 5 條
口蹄疫疫苗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十五條規定緊急輸入者,輸入時須檢附輸出國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簽發之許可製售文件、原疫苗製造廠檢驗成績書及其他指定事項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必要時得檢驗其品質符合規定後始得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