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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附檔:
附表一:繁殖場應具備之設施.ODT
附表二:特定寵物買賣或寄養應具備之設施.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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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特定寵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業不得買賣之:
一、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
二、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三、罹患法定
動物傳染病
。
四、檢出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