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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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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前條第一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對任期尚未屆滿之院長,免兼其院長職務。
院長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
判案
件,並免兼院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