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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附檔:
附表 典試人力記錄建議表.PDF
附表 典試人力記錄建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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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典試人力資料庫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選部相關單位得填具附表並檢附資料,提報審議小組審議,經依審議程序記錄為暫時不宜遴聘者,自核定日起三年後重新交付審議:
一、未獲聘為典試人員而代他人命題、審查或閱卷。
二、涉及刑事案件被起訴、收押、
判刑
確定。
三、被機關停職處分。
四、現於補教機構任教或現與補教機構有特殊關係。
五、其他經審議小組認定為不宜擔任典試工作情事。
典試人力資料庫人員除前項第四款外,重新交付審議以三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