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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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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申請度量衡業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經撤銷或廢止度量衡業許可未逾一年者。
二、其負責人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
判刑
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一年者。
第 41 條
度量衡業有下列情事之一,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該業者限期繳回許可執照;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
一、負責人或其從業人員因業務之行為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
判刑
確定者。
二、違反本法規定,經通知限期停止或改正其行為,而不停止或改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