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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最高法院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令上之見解,與其判決先例有異時,應由最
高法院院長呈請司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例會議決定之。
前項所稱判決先例,係指經採為判例,編入判例要旨,呈奉司法院核定者
而言。
變更判例會議,由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變更判例會議,以最高法院院長及所屬庭長、推事三分二以上出席,出席
人數三分二以上決議之。
變更判例會議決議變更之判例,由司法院公布之。
變更判例會議事務,由司法院院長指派職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