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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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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人申請回復權利,應向本會提出申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之姓名、
出生
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申請人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
出生
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三、申請回復權利之系爭財產。
四、申請人為系爭財產之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
五、申請日期。
申請人為依法繼受原權利之人時,應提出有無其他繼受人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