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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件一 中西太平洋高度迴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適用區域示意圖.PDF
附件二 年度延繩釣漁船從事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申請書.PDF
附件三 漁船(CT-)捕獲或丟棄太平洋黑鮪漁獲通報表.PDF
附件四 定置漁業捕獲或丟棄太平洋黑鮪漁獲通報表.PDF
附件五 漁船委託他船載運本船所捕冰鮮太平洋黑鮪漁獲返港通報表.PDF
附件六 國內銷售專用太平洋黑鮪漁獲證明書(BCD).PDF
附件七 「輸銷國外太平洋黑鮪漁獲證明書」申請書.PDF
附件八 外銷黑鮪證明書.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取得外銷黑鮪證明書者,於魚貨完成通關後二個月內,
出口
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單位辦理核銷:
一、漁獲物輸入國核發之通關資料。
二、海關
出口
報單副本。
三、漁獲物銷售資料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