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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但委託經營財產之使
用或位置情形特殊,或基於政策需要,得報請財政部專案核准委託特定受
託人經營。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理公開招標前,國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處
應擬訂委託經營契約,陳報國產局核定。
訂約權利金之數額,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公開招標者,以委託經營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一乘以委託經營年
數之金額及委託經營期間、建築物、雜項工作物、設備折舊總額,作
為訂約權利金底價,並以實際得標金額收取之。
二、專案核准者,以前款底價計算標準之一.二倍收取之。
前項第一款之土地屬未登記者,其訂約權利金底價依毗鄰使用性質相同之
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最高者之標準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之折舊總額,係委託經營之各項建築物、雜項工作物、設備
之年折舊額乘以剩餘耐用年數之總額,但剩餘耐用年數不得超過委託經營
期間。
第一項訂約權利金得分期繳交,應於簽約前繳交四成以上,餘額加計百分
之十後,以六個月為一期,分六期平均攤繳,於簽約後每第六個月最後一
日前向委託機關繳交;受託人逾期未繳交,經委託機關限期催繳仍不繳交
時,委託機關得再限期受託人將未到期之訂約權利金一併提前繳交。
前項分期繳款方式,應於公開招標時公告之。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理公開招標時,應先審查投標資格及押標金
,有一家以上符合時,即可開標,並以訂約權利金之金額競標,其投標金
額最高且超過底價者為得標人,次高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者有二標以上
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者有二人以上時,亦同。
有二家以上投標者,如得標人因故喪失得標資格時,委託機關得通知次得
標人依照最高金額取得得標資格。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
標:
一、金融機構之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有退票紀錄者。
二、最近五年內有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其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
佰萬元以上者。
三、最近五年內被委託機關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終止
委託經營契約者。
四、最近二年內參加委託經營投標,得標後不訂約者。
決標後,委託機關發現得標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於訂約前,應取消其得標
資格並沒收押標金。
第一項押標金之金額,定為訂約權利金底價百分之十。
委託經營期間,因政府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或都
市更新或土地重劃,有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之必要時,委託機關應通知
受託人變更委託財產。
前項收回委託經營財產,致受託人發生損失時,委託機關應予補償;其最
高補償金額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公開招標者:
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最高補償金額=訂約權利金×
收回財產訂約權利金底價 剩餘經營年數
───────────────×──────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底價總額 委託經營年數

二、專案核准者:
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最高補償金額=訂約權利金×
收回財產訂約權利金 剩餘經營年數
─────────────×──────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總額 委託經營年數
委託經營範圍內夾雜之其他公有土地,有一併委託必要者,委託機關得於
公開招標或專案核准前洽該管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按委託機關所訂委託
經營契約之條件一併辦理委託經營,並將委託經營所收取之訂約權利金或
經營權利金,按比例分算撥付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其計算式如下:
一、公開招標者:

撥付其他公有土地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數額

其他公有土地訂約權利金底價
=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底價總額

二、專案核准者:

撥付其他公有土地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數額

其他公有土地訂約權利金
=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
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