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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但委託管理財產之使
用或位置情形特殊,或基於政策需要,得報請財政部專案核准委託特定受
託人管理。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公開招標時,應於開標之日二個月前公告,並將
委託管理契約書草案及投標須知提供投標人參考。
前項委託契約書草案,應包括契約當事人、委託管理財產標的、委託管理
事項、期間、管理費及其他與委託管理有關之事項;由國產局所屬地區辦
事處或分處擬訂後,陳報國產局核定。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理公開招標時,應先審查投標資格及押標金,
有一家以上符合時,即可開標。
開標時,以年管理費總額競標,並以低於底價之有效標單年管理費總額最
低者為得標人,次低者為次得標人。如最低者有二標以上時,以抽籤方式
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低者有二標以上時,亦同。
投標人有二人以上,如得標人因故喪失得標資格時,委託機關得通知次得
標人照原得標金額取得得標權。
得標人之決標價如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下者,應繳納底價乘以百分之八
十減決標價之差額保證金。
決標後委託機關發現得標人有第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取消其得標資格
,並沒收押標金。
第一項押標金為招標底價之十分之一。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應支付受託人之年管理費,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公開招標者,依決標金額計之。
二、專案核准者,依專案核定之年管理費計之,但最高不得超過依第十條
規定計算年管理費總額百分之八十。
前項年管理費,由委託機關每年於一月及七月按已管理月數各撥付一次。
契約到期或終止時,按該半年實際管理月數於到期或終止日撥付之。
第一項應支付之管理費,國產局應於重新公告每公頃年管理費時,重新計
算,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重新計算公告之每公頃年管理費高於原招標或專案核准當時公告之每
公頃年管理費者,受託人得於公告當期起按二者之比例調整原決標或
核定金額計算年管理費。
二、重新計算公告之每公頃年管理費低於原招標或專案核准當時公告之每
公頃年管理費者,應支付受託人之年管理費不予調整。
第三項第一款比例調整年管理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S2 =S1 * (a2 / a1)
S1 :原決標或核定金額
S2 :調整後應支付之年管理費
a1 :原招標或核定當時公告之每公頃年管理費
a2 :重新計算公告之每公頃年管理費
受託人對受託管理財產之應收總收益未能收齊繳交者,委託機關得於
當期應支付之年管理費中扣減之,但扣減之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委託管
理不動產應收總收益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