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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繼續任用人員之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退撫基金費用中政府負擔部分,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資遣、撫卹,其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金、撫卹金、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因公傷病或死亡加發退休金或撫卹金、依公務人員法令加發之撫卹金、殮葬補助費及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以本院之監督機關為支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