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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督導推行民間守望相助工作,應成立民間守望相
助規劃輔導組,由直轄市、縣 (市) 長擔任召集人,警察局長為執行秘書
,由警政、工務、建設、民政、國宅、社會、教育、環保、衛生等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主管人員組成。
民間守望相助規劃輔導組應視治安需要,或應地區住戶之請求,核定守望
相助設置地區。各鄉 (鎮、市、區) 應成立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輔導
組,由各鄉 (鎮、市、區) 長為召集人,警察分局長或分駐派出所主管為
副召集人,村 (里) 長及有關單位人員九人至十五人組成,辦理輔導成立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配合警勤區建立巡守組織。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住
戶互選之,並由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及主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並為無給職。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規劃維護公寓大廈、社區內之各項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事項。
二、促進公寓大廈、社區內住戶之友誼與互助及排解糾紛。
三、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災害防救。
四、僱用及解僱管理員或巡守員,並督導其執行任務。
五、舉報公寓大廈、社區內影響治安行業動態。
六、其他有關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維護之管理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置管理員若干人;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
設巡守組,得置巡守員若干人。
各委員會應設置服務處所,並設置各項簿冊、應勤裝具及通訊設施。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應比照勞工保險之規定為其所
僱用之管理員、巡守員辦理職業災害之保險及負擔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