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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
告半年
,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
之。
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
彈劾案時,應即函告中央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