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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營利事業適用本辦法之獎勵,應由被投資之電影片製作業提出申請。
申請人屬新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屬增資擴充者,應自辦理增資,並於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文化部申請核發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抵減核准函(以下簡稱核准函):
一、新投資創立或增資前、後營業項目載有經營電影片製作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
前項第二款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其格式由文化部定之。
第二項所定增資擴充係分次為之者,其依同項規定提出申請之期限,應自第一次辦理增資,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之次日起算。
文化部於核發第二項之核准函時,應副知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取得核准函之電影片製作業,應自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經核准之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所列之全數國產電影片;並自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文化部申請核發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完成證明(以下簡稱完成證明):
一、核准函影本。
二、新投資創立或增資前、後營業項目載有經營電影片製作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議決該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之各次增資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四、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之前、後期製作等各項支出明細表及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屬勞務支出者,並應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
五、國產電影片經審議分級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國產電影片之製片、編導、演職員名單;其名單應與電影片字幕所述內容相符。
七、原始認股或應募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各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出資額度證明。
八、國產電影片之完成日期及製作支出金額。
九、其他經文化部指定之文件。
文化部於核發或不予核發前項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取得核准函之電影片製作業,應自營利事業繳納股票價款之日起滿三年後之五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一、新投資創立或增資前、後營業項目載有經營電影片製作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核准函。
三、議決該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其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四、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證明文件。
五、營利事業股東繼續持有股票達三年以上,可適用投資抵減之金額明細表,包括股東戶號、名稱、統一編號、認股股數、認股金額、繳款日期、股票編號、繼續持有三年以上之股數、可抵減金額及可抵減稅額。
電影片製作業於取得前項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後,對於第三條第一項之股東,應發給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前項股東於申辦稅捐抵減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前項證明書,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抵減。
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