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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汽車製造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檢附有關證件及圖說,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受委託辦理其本廠新出廠汽車(制式標準車種為限)申請牌照之檢驗:
一、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及工廠登記。
二、具有檢定合格並曾在公路監理機關實習二十四工作天以上之汽車檢驗員三人及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技工五人以上。
三、具有煞車試驗、前輪側滑試驗、前燈試驗、排放空氣污染物試驗、驗車溝或頂車機及各種測試結果紀錄設施。受委託辦理檢驗以高壓氣體為燃料之汽車者(含單、雙燃料)並應具有氣體測漏器或壓力計。
機車製造業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及工廠登記及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受委託辦理其本廠新出廠機車申請牌照檢驗(制式標準車種為限):
一、具有檢定合格並曾在公路監理機關實習十一工作天以上之機車檢驗員或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照之汽車檢驗員三人及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或丙級以上機車修護技術士證之技工三人以上。
二、具有前後輪定位試驗、前燈試驗、煞車試驗等設備及各種測試結果紀錄設施。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其營業項目包括汽車、機車修理之汽車、機車修理業,或領有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加油站,得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受委託辦理汽車、機車定期檢驗:
一、土地總面積在五百四十四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六百平方公尺之汽車修理業得申請受委託辦理一條小型車檢驗線;土地總面積在一千六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汽車修理業得申請大型車檢驗或兼辦大、小型車檢驗。
二、土地總面積在一千六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汽車修理業得申請增設檢驗線,每申請增設一條大型車檢驗線應增加六百平方公尺;每申請增設一條小型車檢驗線應增加三百平方公尺。
三、土地總面積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加油站僅得申請受委託辦理一條小型車並得兼辦機車檢驗,其專供檢驗場所應符合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其他法令外,面積並應在四百平方公尺以上。
四、機車修理業其專供檢驗場所面積在六十平方公尺以上,得申請機車檢驗。
前項所稱土地總面積應以相連土地面積總和計算之。
第一項第三款,加油站申請受委託辦理小型車檢驗,其專供檢驗場所面積標準,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整,報經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各款,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辦理汽車、機車定期檢驗籌設或會勘時,業者應出具當地加油站主管機關及當地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地政、消防等單位審查或會勘後同意之證明文件。
申請籌設汽機車檢驗場所或變更汽機車檢驗場所配置者,應經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審核,其審核規定如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