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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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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申請在加工出口區內設立貿易業者,應依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
理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貿易業經核准設立,並辦妥
公司登記
或外銷營利事業登記後,另向所
在區管理處外貿科或分處第二課檢送事業進出口簽證印鑑登記申請書及簽
證印鑑卡,作為管理處或分處核驗申請事項之依據。但已辦理進出口簽證
印鑑登記者,免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