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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及法官法第五十九條之五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選任專家學者就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書面意見應於言詞辯論期日七日前送達當事人使之辯論。
選任之專家學者,準用公務員懲戒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