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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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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教人員福利互助業務,由
公務人員
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
) 辦理。
參加互助之機關及學校,其福利互助業務由人事單位主辦,會計單位協辦
。
第 7 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無前條所定之受益人時,其受益人改依左列順序辦理
:
一、互助人參加福利互助時指定之受益人。
二、互助人參加
公務人員
保險之受益人。
三、互助人原服務機關學校。
第 9 條
新參加互助之機關學校,其
公務人員
應全體一次辦妥參加互助手續,造具
名冊 (格式如附件 (一) ) 及檢同福利互助資料卡 (格式如附件 (二) )
送住福會。
(編 註:附件一~二請參閱人事行政法規釋例彙編 (二) (84年8
月版) 第 2291-229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