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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國廣播公司國際廣播人員退休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新聞局與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廣) 合約存續期間,
中廣國際廣播人員之退休,依本辦法行之。其未規定者,得比照公務人員
退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國際廣播人員連續任職五年以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能勝任現職者。
二、久病不癒,超過規定假期,不能恢復工作者。
三、擔任具有危險性或純體力勞動等特殊工作,並心神體力已不堪勝任者

四、擔任具有特別條件之工作,其標準已明顯降低者。
五、一般職員八等職位以下年滿六十歲,九等職位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
播音員女性年滿四十五歲,男性年滿五十歲者。
前項第一款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參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
之。
依本辦法退休人員均給與一次退休金。其退休金給付,以退休人員最後在
職時,換算與公務人員相當職等待遇標準計支之月薪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
基數。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
年後,另行一次發加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
年者,以半年計。
依本辦法退休人員,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庸繳回己領之退休金,其退休
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