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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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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所稱依其他任用法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指依
公務人員
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
公務人員
條例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廢止前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但不包括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
第 9 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適用
公務人員
有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