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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關務人員官等職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分關務、技術兩類,各分為監、正、高員、員及佐五官稱;其官階區分如左︰
一、關務類︰關務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關務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佐分第一階至第三階。
二、技術類︰技術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技術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技術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技術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技術佐分第一階至第三階。
前項官稱官階與官等職等之配置,依所附關務人員官職等階及俸給表之規定。
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關務人員關務類各官稱資格之取得,依左列規定︰
一、關務監︰
(一)經關務監簡任升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特種考試甲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任關務正一階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關務正一階本俸五級,且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資格之一者。
二、關務正︰
(一)經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相當類科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一等考試關務類及格者。
(二)任高級關務員五年以上,現敘俸級達二階本俸五級一年以上,成績優良,最近五年年終考績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並經關務正升任甄審合格者。
三、高級關務員︰
(一)經高等考試二、三級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高等考試一、二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二、三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經高級關務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者。
(四)任關務員一階本俸最高級,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且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者。但除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所定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以擔任高級關務員二階以下職務為限。
四、關務員︰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經關務員升任甄審合格者。
五、關務佐︰
(一)經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五等考試關務類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丁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前項關務人員升等考試規則及升任甄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關務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關務人員資遣,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資遣之規定。
本俸之支給依左列規定起敘︰
一、關務類人員︰
(一)關務監簡任升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或經由考績取得關務監任用資格,初任簡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關務監四階本俸一級起敘。
(二)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一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關務正一階本俸一級起敘。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任用時,得以關務正二階本俸四級起敘。
(三)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高級關務員二階本俸一級起敘。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任用時,得以高級關務員三階本俸三級起敘。
(四)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或高級關務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關務人員者,以高級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起敘。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任用時,得以關務員任用,並以關務員一階本俸五級起敘。
(五)普通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四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丙等考試及格,初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起敘。
(六)初等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五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其他特種考試丁等考試及格,初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關務佐三階本俸一級起敘。
二、技術類人員起敘俸級,比照關務類人員辦理。
前項各升任官稱人員,其原敘俸級如高於前項所定之俸級者,仍按其原敘俸級換敘。
關務人員之考績,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關務人員之退休,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
二、領有勳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前項加發退休金標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關務人員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殉職者,視為冒險犯難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