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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所稱擬任警察官人員,指應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舉行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具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臺灣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擬予任用之人員。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榜示錄取者,免予查核。
擬任機關、學校辦理查核工作,應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榜示錄取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曾任限期服務警(隊)員申請補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之教育訓練者,於核准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
擬任機關、學校於前項查核工作辦理完竣後,必要時,得於任用警察官前,再辦理查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