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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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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七、曾任人事人員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規定停職在病癒後一年內聲請復職
者,得免參加考評。
二十八、地方人事人員請假,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之規定辦理,主管人員
請假及公出,並依本部有關規定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