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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八十五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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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比照
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
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超過三星期之事假或超過四星期
之延長病假者,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一年) 不能銷
假繼續訓練者,應註銷其訓練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