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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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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訓人員之請假,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辦理。
理論課程請假應經司法院核准;實務課程請假應經訓練之行政法院院長核准。
第 6 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如以請假方式在職參加訓練者,由原服務機關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等規定辦理。
訓練期間不支薪,於理論課程期間供膳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