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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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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各機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適用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
暫行辦法比支薪給者,除年終考績獎金內涵比照第九條之一規定外,其年
終考績獎懲及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仍適用
公務人員考績
法之規定。
第 21 條
各機構人員之成績考核,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
公務人員考績
法規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