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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考試及格之初任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及格者予以正式任用。
前項試用期間之年資應併入服務年資計算之。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
二、有本規則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送由會長核定;其考核不及格者,於會長核定前,應先送人評會審查。
人評會辦理前項審查時,應調閱有關平時試用紀錄、案卷及查詢有關人員,並應通知考核不及格人員陳述意見。
試用不及格人員,自會長核定之日起解職。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薪級,由農田水利會核定,其核敘基準如下:
一、二等助理工程師、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組員、工程員、管理員及辦事員考試及格者,均自該職等最低職級敘薪。
二、具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及農田水利會人員,應以其所具農田水利會人員任用資格重新核定薪級。
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任用資格者,均自該職等最低職級敘薪。
四、曾任農田水利會職員或公務人員年資,如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績合於第五十五條或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年功薪最高級為止。但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一)農田水利會約僱人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公務機關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其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人員之年資。
(二)農田水利會或政府機關臨時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之年資。
(三)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年資。
(四)公務人員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
(五)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占各機關編制內實缺實施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
五、農田水利會現任三等職員,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取得二等職員任用資格者,得申請改敘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