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公務人員考績法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公務人員考績法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應審酌其情狀,並給予申辯機會後,迅速採取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三、施予與採購有關之訓練。
採購人員違反本準則,其情節重大者,機關於作成前項處置前,應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主管機關得通知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