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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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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現任相當薦任三級 (薪額四一○元) 以上職務滿一年,已敘相當薦任本薪
一級 (薪額四五○元) ,並具有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九條所定任用資格,有
證明文件者,得應相當簡任升等考試。
第 4 條
現任相當委任三級 (薪額二一○元) 以上職務滿一年,已敘相當委任本薪
一級 (薪額二三○元) ,並具有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九條所定任用資格,有
證明文件者,得應相當薦任升等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