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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預防調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及會勘之執行。
二、防火管理、防焰與防火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查察。
四、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及證明書之核發。
五、火災損失、傷亡與原因分析情形之統計及分析。
六、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及燃氣熱水器等查察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七、救災車輛、裝備器材及事務用品等之採購。
八、出納、財務、車輛、營繕、工友(含技工、駕駛)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九、辦公廳、宿舍及制服製發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預防調查事項。
各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種災害搶救及人命救助事項之執行。
二、緊急救護勤務之執行。
三、各項火災預防事項之執行。
四、公共危險物品、爆竹煙火、可燃性高壓氣體及燃氣熱水器查察勤務之執行。
五、防災及防火宣導等勤務之執行。
六、救災資源調查及水源查察等勤務之執行。
七、救災救護車輛保養及維護之執行。
八、安全維護警戒勤務之執行。
九、各種災害搶救訓練等勤務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執行防救災及救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