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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機構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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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全民國防教育
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府機關(構)
全民國防教育
,依本辦法行之。
第 4 條
本辦法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班訓練:開辦
全民國防教育
訓練專班。
二、隨班訓練:於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
全民國防教育
相關課程。
三、專題講演: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
全民國防教育
相關講演、座談或研習。
四、數位學習:利用中央主管機關製作之教學媒體或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學習
全民國防教育
相關課程。
五、其他學習活動。
第 5 條
政府機關(構)
全民國防教育
之實施,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辦理或委任所屬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
前項教育所需之課程、師資、教材,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劃,提供各機關(構)參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