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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附檔:
附表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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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依法受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之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
全民國防教育
軍事訓練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一項所定得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之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規定如附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學生修習
全民國防教育
軍事訓練課程且成績合格者,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如附表附註);其得折減之現役役期,不得逾三十日,得折減之軍事訓練時數,不得逾十五日。
同等學制修習之
全民國防教育
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減。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申請
全民國防教育
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者,應將就讀學校成績單正本送交該校軍訓單位審查,經核對無誤,由軍訓主管於成績單右下角加蓋印記,並載明成績合格之
全民國防教育
軍事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及得折減日數後,其正本發還申請人,副本由學校保存;學校未設軍訓單位或未置軍訓主管者,由教務單位辦理。
前項申請折減之成績單所顯示課程,應與第二條第三項附表所列之課程相符。
第一項印記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 6 條
教育部應不定期對學校辦理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相關之
全民國防教育
軍事訓練課程及折減作業,實施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