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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89.12.2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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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用途如下:
一、
全民健康保險
安全準備。
二、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
三、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
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
五、防治菸品稅捐逃漏。
六、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
第 5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應以百分之九十供
全民健康保險
安全準備、百分
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百分
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百分之一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及
防治菸品稅捐逃漏之用。
第 6 條
前條規定供
全民健康保險
安全準備之用者,其受分配機關為中央健康保險
局,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納入
全民健康保險
安全準備;供中央與地方之菸害
防制及衛生保健之用者,其受分配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由行政院衛生署
納入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辦理相關業務;供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之
用者,其受分配機關為內政部,由內政部納入社會福利基金辦理相關業務
;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及防治菸品稅捐逃漏者,其受分配機關為
財政部,並循預算程序辦理相關業務。
前項各該受分配機關獲配款項之運用,應依其運用辦法 (要點) 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