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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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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人事室設三科,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組織編制、人事規章之研擬。
(二)人事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
(三)考試分發之擬辦。
(四)職務歸系、銓審、動態之擬辦。
(五)任免遷調之擬辦。
(六)人事業務之研究發展。
(七)人事人員管理。
(八)職名章之核發。
(九)其他綜合性人事規章及其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
(一)考績(成)、考核、獎懲之擬辦。
(二)工作績效評鑑、績效獎金之擬辦。
(三)訓練、進修之擬辦。
(四)服務(兼職兼課、交代宣誓)及保障事項之擬辦。
(五)差假勤惰管理(加班)及出國有關事項之擬辦。
(六)員工參與建議事項之擬辦。
(七)諮商輔導、兩性平權之擬辦。
(八)後備軍人緩召之擬辦。
(九)其他人事考勤及訓練進修有關事項。
三、第三科
(一)待遇、各項補助之擬辦。
(二)公務人員保險及
全民健保
之擬辦。
(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之核轉。
(四)員工文康活動之擬辦。
(五)員工購置住宅貸款、急難貸款之擬辦。
(六)職員錄及人事統計之編報。
(七)人事資訊資料之登記、管理。
(八)所慶活動等之籌劃。
(九)其他員工福利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