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處分設四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年度施政計畫、預算及服務品質、業務策劃督導
考核。
(二)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員工座談、榮民懇談及工作會報、年終工作檢討
會策劃協調處理。
(三)會屬機構首長聯繫會報策劃督導協調。
(四)榮民(眷)、遺眷及榮民遺孤急難救助、三節慰問暨認養策劃督導
協調處理。
(五)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及榮民(眷)參加「全民健保」業務策劃協調
處理。
(六)清寒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策劃督導協調處理。
(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社區服務組長、社區服務員遴聘、運用、表揚暨
業務協調處理。
(八)所屬服務機關幹部訓練及勞工管理事務策劃督導協調處理。
(九)所屬服務機關榮民家庭副業貸款欠款追繳及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
策劃督導協調處理。
(十)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榮民宿舍及國軍單身退員宿舍業務協調處理。
(十一)戰士授田憑據、榮民水電半價優待及眷村改建業務協調處理。
(十二)本會服務台業務協調督導。
(十三)退除役官兵從事計程車業服務照顧協調處理。
(十四)內政部及地方社政單位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涉及所屬服務機關協
調處理。
(十五)社會育幼機構及身心障礙兒童機構收容外住榮民子女及體貼照顧
弱勢者推動策略業務協調處理。
(十六)所屬服務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督導協調處理及推動金融知識
普及活動。
(十七)所屬服務機關重大突發事件督導協調處理。
(十八)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房(宿)舍興建維修工程暨設備購置業務策劃
協調處理。
(十九)主任委員接見、親訪榮民(眷)暨百歲外住榮民慶生活動業務策
劃協調處理。
(二十)外住榮民訪查業務及其他外住榮民服務照顧策劃督導協調處理。
二、第二科:
(一)所屬服務機關輔導工作之策劃、實施、督導。
(二)所屬服務機關輔導幹部管理考核暨人事建議。
(三)所屬服務機關輔導業務策劃、督導、評比。
(四)榮民之聯絡協調業務之策劃督導處理。
(五)本會輔導工作會報之策劃執行。
(六)志願服務計畫策劃執行輔導、考核暨表揚觀摩。
(七)收容流落榮民處理。
(八)榮民外籍及大陸配偶生活輔導及宣教。
(九)涉及大陸事務協調綜合。
(十)榮民(眷)往來兩岸探病、奔喪之宣慰。
(十一)滯留大陸前國軍人員及眷屬返臺宣慰。
(十二)榮民返鄉探親途經港澳(欣安服務中心)服務及急難救助。
(十三)所屬服務機關陳情業務協調綜合。
(十四)糾紛調處、權益維護、法律諮詢業務協調處理。
(十五)榮民籌組社團輔導。
(十六)全國性退伍軍人社團輔導及經費補助。
(十七)榮民特殊與偶發事件緊急處理。
(十八)榮民財務託管業務策劃督導協調處理。
(十九)其他輔導業務協調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
(二)退除役官兵死亡繼承人所在不明之遺產管理。
(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繼承賸餘遺產歸屬國庫。
(四)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所生爭議處理。
(五)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陳情處理。
(六)國軍示範公墓、忠靈塔(殿)、地方政府軍人公墓葬厝單身亡故榮
民遺骸(骨灰)協調聯繫。
(七)支領就養給與亡故榮民殯葬補助費核發。
(八)支領退休俸亡故榮民申請殮葬補助費協調聯繫。
(九)退除役官兵死亡辦理除名。
(十)協助為陣亡將士陳情於國內立碑。
(十一)單身亡故榮殯葬事務採購。
(十二)單身亡故榮民善後殯葬暨遺產管理處理。
(十三)亡故榮民家屬請求協處善後處理。
(十四)單身亡故榮民遺骸(骨灰)安葬(厝)處理。
(十五)單身亡故榮民遺骸(骨灰)發還大陸家屬處理。
(十六)亡故榮民建塔入祀陳情事件處理。
(十七)早期亡故榮民遺骸(骨灰)移厝。
(十八)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董、監事會議及業務協調聯繫。
四、第四科:
(一)海外退除役官兵輔導聯繫及宣慰。
(二)海外就學退除役官兵輔導聯繫及宣慰。
(三)開拓輔導成立海外榮光聯誼會籌組。
(四)海外各地區退除役官兵急難協處及組織輔導與聯繫。
(五)海外退除役官兵服務與照顧。
(六)輔導海外退除役官兵回國作短期參觀訪問。
(七)旅居國外榮民函請為陣亡將士立碑。
(八)協助辦理旅居國外之單身亡故就養榮民喪葬。
(九)其他海外榮民聯絡事項。
第二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退除役官兵資格條件之政策、法規擬訂、修正、解釋及身分鑑定。
(二)退除役官兵榮譽國民證製發及督導。
(三)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進入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政策、法規擬訂、修
正、解釋及業務督導。
(四)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眷屬補給業務策劃及督導。
(五)退除役官兵身分核認及停權之訴願、行政訴訟案件協處。
(六)國軍官兵退除役業務及退除給付法令研商協調。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預算業務協調處理。
(八)兵役行政業務協調、聯繫及簽辦。
(九)非任職本會及所屬機關(構)退除役官兵脫離就業恢復支領軍方給
與審查與核轉,或軍職年資與公職年資併計協處。
(十)就業、就醫、就學或視同輔導就業人員請領緩發退伍金查證核轉。
(十一)早年戰(公)傷殘除役士官兵津貼申辦協處。
(十二)退除役令證遺失協調軍方查核、函證及補發。
(十三)國軍在台期間作戰被難歸來人員申請退除役官兵身分鑑定之處理

(十四)有關機關通知派員出席研商非退除役官兵身分鑑定會議。
(十五)未具退除役身分人員補辦退伍手續之協處。
(十六)支俸及未就養榮民居住大陸地區期間,退除給付協處。
二、第二科:
(一)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相關政策、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
(二)服役期間因戰(公)致身心障礙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之檢
定及審核。
(三)未滿六十一歲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身心障
礙就養基準之檢定。
(四)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驗證清查業務。
(五)安養機構內住就養人員全民健保協調處理。
(六)各服務機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之稽查、輔導及個案陳情處理。
(七)經核定初次安置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之意見調查處理。
(八)退除役官兵申請就養、調整及床位電腦系統業務之督導。
(九)支俸人員自願停俸申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之處理。
(十)各服務機構就養業務督考評比。
(十一)安養機構床位調整及床位運用系統稽查評比。
(十二)榮民(含公、自費就養榮民)調整安置單位相關業務之協調處理

(十三)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之協調處理。
三、第三科:
(一)安養機構施政工作計畫審訂及業務督導考核。
(二)除役官兵就養計畫釐訂、執行、考核等業務協調處理。
(三)安養機構年度工作預算需求協調審核編列運用督導。
(四)安養機構房舍修建、保養協調。
(五)安養機構組織規程、編制、人事業務之協辦及安置員額管制運用。
(六)安養機構全般施政管制、協調、督導及各項設備與交通運輸預算需
求編列運用。
(七)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給付、調整、協調。
(八)安養機構「社會工作」各項業務推展及評鑑、督考業務協調。
(九)安養機構勞力替代方案之協調、督導及內住就養榮民函件處理。
(十)安養機構被服裝具、車輛油料管理督導協調處理。
(十一)就養人員權益維護協調。
(十二)安養機構業務研究發展。
(十三)安養機構替代役役男服勤協調、督導考核。
(十四)安養機構各項工程(含榮靈祠及墓園整修)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五)安養機構年度幹部訓練計畫訂定及業務協調處理。
(十六)安養機構危機管理(含災害應變)業務之協調處理。
(十七)安養機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
(十八)「全國社會福利會議」有關本會部分綜辦。
第六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就醫政策與全民健保計畫釐訂、執行、考核。
(二)所屬醫療機構施政計畫審訂及業務督導、考核。
(三)醫療技術及作業程序研究、協調、建議。
(四)就醫床位調節及處理照顧。
(五)政府推動醫療衛生中長程計畫,有關榮民醫療機構協調、所屬醫療
機構協調、執行、配合處理。
(六)所屬醫療機構醫療資訊、病患異動調查分析及醫務表報彙辦。
(七)所屬醫療機構經費、預算需求、協調編列、運用、督導。
(八)所屬醫療機構榮民病患非健保給付經費、病房費差額、患伙食費差
額、掛號費及轉院旅運費之協調、審查與督導。
(九)所屬醫療機構房舍整建、保修、協調、處理。
(十)所屬醫療機構一般設施、車輛油料、病患被服等籌補、督導協調處
理。
(十一)戰時擴大醫療機構收容計畫策訂與協調、督導。
(十二)榮民、榮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劃與建議。
(十三)所屬醫療機構民間投資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審查與管制。
(十四)所屬醫療機構產官學計畫、執行及督導。
(十五)所屬醫療機構臨床醫學與教學研究計畫。
(十六)所屬醫療機構醫學資源數位化合作網整合作業。
(十七)其他有關就醫綜合業務處理。
二、第二科:
(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之編制、進用、召、訓等協調、處理作業項

(二)醫事人員國內外儲訓及在職訓練,參加開會等協調。
(三)所屬醫療機構衛材藥品品項審核。
(四)就醫醫院協調及輔導。
(五)所屬醫療機構評鑑與評比等。
(六)榮民醫療機構相互醫療技術支援、輔導暨與非榮民醫療機構建教合
作、醫療技術支援、輔導。
(七)醫事人員參加各項與本職有關協會或活動。
(八)所屬醫療機構醫療糾紛協調處理。
(九)所屬醫療機構人員權益維護及糾紛協處。
(十)配合衛生署及健保局區域醫療系統整合服務業務。
(十一)國際醫療服務及救援業務。
(十二)衛生署緊急醫療災難應變救護業務。
(十三)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業務。
(十四)委託各公私立醫學院校醫學系公費生畢業服務、分發作業。
(十五)其他有關所屬醫療機構人力資源管理。
三、第三科:
(一)本會環境保護政策之建議,環保施政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
(二)所屬機關(構)環保設施保養維修之建議、協調。
(三)所屬機關(構)廢棄物、廢污水、空氣污染、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
防治、工程、管理、處理(置)、改善之建議、協調。
(四)所屬機關(構)環境影響評估之建議、協調。
(五)所屬機關(構)營繕工程可能產生各項污染之預防建議、協調。
(六)所屬機關(構)辦公大樓(室)推行環保運動之建議、協調。
(七)所屬機關(構)環境衛生(居室、廚房、廁所、飲用水、病蟲媒管
制)之建議、協調。
(八)所屬機關(構)禁煙及戒(反)毒業務之建議、協調。
(九)所屬機關(構)土地開發、水土保持、景觀美化、生態保育之有關
環保問題之建議、協調。
(十)所屬機關(構)衛生檢查輔導之建議、協調。
(十一)所屬機關(構)環保專責人員管理、培訓之建議、協調。
(十二)督導所屬機關(構)環境資訊及各項檢驗報告之建議、協調。
(十三)所屬醫療及安養機構復健計畫及檢定業務處理、協調。
(十四)所屬機關(構)預防保健、傳染病防治策畫、督導、考核。
(十五)身障重建復健策劃、義肢具籌裝及就養榮民缺牙膺復預算之編列
、協調、處理。
(十六)住院病患康復檢定計畫處理及所屬醫療機構職能治療。
(十七)所屬安養機構之醫療作業、醫療裝備申購協調輔導、考核等。
(十八)所屬安養機構醫事人員之進用等協調、處理。
(十九)高齡醫學研究發展計畫擬定協調、審查。
(二十)其他有關所屬機關(構)環保、預防保健、傳染病防治、身障輔
具、復健職能治療及所屬醫療、安養機構長期照護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