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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醫藥費撫卹費埋葬費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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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二條醫藥費之支付,以就醫於公立醫療院所者為限,無公立醫療院所之
地區,以就醫於附近
全民健保
特約醫療院所者為限。
傷勢嚴重需予立即急救者,得就近於私立醫療院所急救治療,急救五日內
之醫藥費核實支付,超過五日者,由該管警察單位專案報請所屬警察局核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