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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農會除總幹事外之聘任人員,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之。
前項農會統一考試分為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及在職編制員工升等考試,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農會辦理。
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除有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所定情事外,開缺農會不得拒絕聘任;違反者,該農會當年度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應參加全國農會辦理之新進聘任人員訓練。農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農會報送受訓名冊。
前項聘任人員經訓練合格且聘任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核。
第一項聘任人員經訓練合格且服務達該農會於考試公告之一定期間者,得向任職農會申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農會核轉全國農會核發之。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第三項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應包含報考職務職等及類別。
農會僱用之技工、工友,應參加全國農會辦理之新進技工、工友訓練。農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農會報送受訓名冊。
技工、工友經訓練合格且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核。
訓練合格且在該農會服務滿六個月者,得向任職農會申請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農會核轉全國農會核發之。
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因疾病、懷孕、生產、配偶或一等血親病危、重症,或其他經全國農會認定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而須延訓者,得檢具事證向任職農會提出申請,經該農會核准予以延訓,並副知全國農會
延訓申請除有特殊因素外,以一次為原則。
技工、工友晉升聘任人員,除得參加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外,亦得由升等考試及格後晉升之。
參加技工、工友晉升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應參加全國農會辦理之新進聘任人員訓練。農會應於其晉升聘任人員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農會報送受訓名冊。
前項人員經訓練合格且晉升聘任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聘任人員年度考核,並得向任職農會申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農會核轉全國農會核發之。
聘任人員由第七職等晉升第六職等,應經升等考試及格或全國農會辦理之訓練合格後晉升之。
農會各部門主管職務出缺時,應由經全國農會辦理之主管儲備培訓合格人員中優先擔任。無合適人選時,得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之人員暫行代理。
農會為增進員工福利,得由全國農會辦理員工互助保證;其作業要點由全國農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