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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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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編制規定如左
一、工會視實際需要置會務工作人員分別掌理組訓、福利服務、文教宣傳
、國際活動、研究發展、安全衛生、主計、總務等事項,並得分組辦
事 。
二、
全國性
工會置祕書長、副祕書長、處長( 組長 )、祕書、幹事、助理
幹事,並得僱用雇員。
三、省 (市) 級工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祕書、組長、幹事、助理幹事
、並得僱用雇員。跨越省 (市) 行政區域之工會比照省 (市) 級工會
辦理。
四、縣 (市) 級總工會置總幹事、組長、幹事、助理幹事,並得僱用雇員
。
五、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置祕書、幹事,並得僱用雇員。
前項編制員額由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4 條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資格規定如左:
一、
全國性
工會祕書長、副祕書長、省( 市 )級工會總幹事、副總幹事應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大專院校勞工、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相關科系畢業,曾從事
勞工有關工作六年以上。
(二) 高等考試及格,曾從事勞工有關工作六年以上。
(三) 曾任荐任職或相當荐任職並從事勞工有關工作六年以上或任省 (市
) 級工會組長職務滿十年以上。
二、
全國性
工會組長 (處長) 、祕書、省 (市) 級工會祕書、組長、縣(
市) 總工會總幹事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大專院校勞工、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相關科系畢業,曾從事
勞工有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 高等考試及格,曾從事勞工有關工作三年以上。
(三) 曾任荐任職或相當荐任職並從事勞工有關工作三年以上或任縣 (市
) 級工會組長職務滿六年以上。
三、省 (市) 級以上工會幹事、縣、市總工會組長,產、職業工會祕書應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大專院校勞工、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相關科系畢業。
(二) 普通考試及格,曾從事勞工有關工作三年以上。
(三) 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曾從事工會會務工作六年以上。
四、縣 (市) 級工會幹事暨助理幹事須高中以上學校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