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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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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退學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
入伍訓練
(以下簡稱新生訓練)及軍事訓練時間,予以折算其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新生訓練時間,已完成新生訓練者,按日折算,未完成者,不予折算;軍事訓練時間,以八堂課折算為一日。
第 7 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已完成新生訓練者,於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不再受
入伍訓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