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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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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違法事件後,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應視案件需要,提供幼兒適當之保護及照顧,並協調或轉介相關機關(構)、單位提供輔導、醫療或其他資源。
二、有
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涉及刑事犯罪者,應通報警察機關。
四、教保相關人員依法有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通知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予以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