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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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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請領
傷病給付
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
傷病給付
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
前項第二款所定傷病診斷書,得以就診醫院、診所開具載有傷病名稱、醫療期間及經過之證明文件代之。
第 55 條
被保險人請領
傷病給付
,得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