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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附檔:
附件 縣(市)鄉(鎮、市、區)農民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申請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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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於試辦期間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之保險給付種類分為
傷病給付
、身心障礙給付、就醫津貼及喪葬津貼四種。
第 16 條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
傷病給付
。
前項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之審查,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職保傷病審查辦法)認定之。
第 17 條
傷病給付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
傷病給付
減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且以一年為限。
被保險人請領前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
第 18 條
被保險人依前二條規定請領
傷病給付
者,應填具
傷病給付
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檢具職業傷病之診斷書,經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但被保險人因農職保傷病審查辦法第九條之一請領
傷病給付
者,其診斷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並附該專科醫師出具之職業病評估報告書。
第 22 條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於請領本職災保險之
傷病給付
時,併同申請就醫津貼,由保險人依
傷病給付
核給日數一併核給就醫津貼。
前項就醫津貼分門診及住院診療,門診每日新臺幣五十元,住院診療每日新臺幣九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