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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人壽保險各類保險定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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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人壽保險各險定名,應將本險之主要性質表明,茲規定各險標準名稱
如下:
(一) 人壽保險:
1 生存險稱××××儲蓄保險。
2 死亡險稱××××壽險。
3 生死合險稱××××儲蓄壽險 (或養老保險) 。
(二) 健康保險稱××××健康保險 (或疾病保險) 。
(三)
傷害
保險稱××××
傷害
保險 (或意外保險或平安保險) 。